湖北环境资源交易平台用户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环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环交中心及用户双方就用户在环交中心交易系统中进行排污权交易、资金清算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双方已认真阅读协议全部条款,并承诺认真履行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 用户向环交中心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用户是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或其他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及经依法授权的并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具有合法的排污权交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购买排污权的情形;
2、用户保证在其与环交中心协议关系存续期内向环交中心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或排污权来源合法;
3、用户保证对账户内所有交易标的拥有合法有效、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保证该交易标的不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形,并保证该交易标的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4、用户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排污权交易市场风险;用户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环交中心的免责条款;
5、用户同意遵守排污权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6、用户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环交中心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修订与调整。
7、用户申请成为环交中心会员,并提供所需资质材料,经环交中心审核通过后为用户开通会员账户,会员账户一经开通,用户可在环交中心交易系统参与转让活动,通过用户会员账户发出的所有指令均视为用户行为,用户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8、用户变更重要申请资料内容时,应及时向环交中心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二条 环交中心向用户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环交中心是依法设立的排污权交易机构,具有相应的交易业务服务资格,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2、环交中心具有开展排污权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用户的排污权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为确保转让活动正常进行和控制市场风险,环交中心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变化而修订和调整相关的业务规则与管理制度。
4、环交中心应通过交易系统及时发布交易相关的行情、信息,但该行情、信息仅作为用户交易参考之用,不构成对用户进行交易的任何指引或指导。用户因参考环交中心行情或信息进行交易而产生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5、环交中心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用户提供排污权交易服务。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三条 用户接受环交中心为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用户下达的合法有效的交易指令;
2、为用户提供资金、排污权的结算、交收服务;
3、为用户提供对其交易指令、成交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账户内的排污权变化情况的查询服务;
4、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5、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交易要素
第四条 交易时间。交易中心将根据相关规定,在交易系统及其官方网站(www.hberec.com)发布交易时间,用户须保持持续关注,环交中心将通过相关渠道适时通知用户(但该通知并非环交中心义务)。交易时间以交易中心系统时间为准。
第五条 交易标的。环交中心提供的交易品种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污权标的。环交中心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交易中心相关规则相应调整用户可交易的品种。
第六条 交易方式。环交中心提供的交易方式包括竞拍交易、协议转让和竞价交易,在政策及其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环交中心可提供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章 相关费用
第七条 用户同意按《省物价局关于排污权交易手续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缴纳排污权交易费用。根据相关规定,环交中心可代扣代缴有关税费。环交中心为用户提供参与转让活动相关资金的代收代付服务。
第八条 环交中心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状况调整收费标准,并在环交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资金存取
第九条 用户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但用户的资金存取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交中心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出入金行为是指建立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与交易资金账户之间的划转。用户每笔出入金限额、每天出入金次数须严格按照环交中心、银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公款私存与大额套现。如用户交易资金专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环交中心有权予以关注,采取警告或冻结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用户通过资金管理系统完成的划账,均以资金管理系统记录为准,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双方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用户应接受环交中心及合作方银行的金额调整。如系统或其他原因导致用户转账有误,用户应及时将不当得利无条件返回环交中心或合作方银行,否则环交中心与合作方银行有权从用户账户中扣收,如无法扣收则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索。
第十二条 若用户交易资金专户异常(冻结或挂失等),应先在环交中心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如解冻或解挂)方可开展出入金行为。第三方等非环交中心过错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划账,环交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用户须使用环交中心指定的资金账户或虚拟资金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用户的排污权交易。环交中心通过该账户对用户的排污权交易提供交易服务、结算交收及监控等。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交中心有权暂时冻结用户交易账户、资金账户,冻结状态下用户将不能进行买卖交易、资金划转等操作:
1、用户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用户有严重损害环交中心合法权益的行为;
3、用户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4、执法机关的指令;
5、交易机构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发生以上情形时,环交中心有权视情况解除与用户的协议关系。
第十五条 对由于供电、通讯、机器设备、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等不可归责于环交中心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划账,环交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交易代理
第十六条 用户排污权交易指令仅通过环交中心指定的排污权交易系统下达。用户应充分了解各种交易指令下达的操作方法,环交中心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用户交易指令下达必须严格按照环交中心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因用户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对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交易指令,均视为无效交易指令。
第十七条 用户应充分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交易除具有其他交易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存在以下特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用户发生损失:
1、用户为进行网上申报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环交中心提供的或环交中心指定站点下载的。用户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2、用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时,应设定网上交易支付密码并建立账户安全机制;
3、凡使用用户的用户账户、登陆密码、资金账户、支付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用户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
4、用户通过网上申报的单笔申报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机关及环交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用户应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用户不得利用该网上交易系统从事排污权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用户的所有交易操作均须遵守环交中心公布的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则,并接受环交中心根据规则进行审核等操作。
第十九条 用户在进行交易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交易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交中心有权拒绝受理用户的交易指令:
1、用户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签订的其他协议;
2、环交中心执行用户交易指令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
3、用户交易账户中的资金或排污权的全部或部分已经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划扣或冻结,导致无法完成交易指令;
4、环交中心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交易指令的真实性;
5、用户发出的交易指令格式不符合环交中心要求,或者依据本协议约定其交易指令是无效的;
6、环交中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暂停办理用户排污权交易;
7、其他因不可控制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环交中心无法受理用户交易指令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当用户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环交中心,并按环交中心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前款所述用户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有效证件号码、项目名称、排污权审批量等。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交中心可要求用户限期纠正,用户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环交中心可限制用户的交易、资金转账、撤销指定、转托管直至终止与用户合作关系:
1、环交中心发现用户所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缺失、失实;
2、环交中心发现用户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用户有严重损害环交中心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用户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则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三条 环交中心郑重提醒用户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用户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排污权交易、资金转账、资料修改等)均视为用户行为;由于用户使用不当导致密码失窃,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用户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四条
用户为进行网上交易中心使用的软件必须是环交中心提供的或环交中心指定站点下载的。用户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用户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查询、及其他网上业务办理,均视为用户亲自办理,并认为用户接受环交中心在网上业务办理时明示的协议和提示,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行为和后果均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环交中心对用户的开户资料、交易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用户许可或授权,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因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约定可被存管银行获悉的除外。环交中心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用户资料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 当用户遗失有效证件时,应及时向环交中心办理挂失,环交中心只接受用户的书面挂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挂失请求,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及排污权的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用户损失,环交中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环交中心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环交中心人为因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环交中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解决;
2、向排污权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3、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用户的交易凭证是指在环交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电脑记录资料。环交中心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用户的交易凭证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环交中心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www.hberec.com)以公告形式通知用户,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用户申请账号之日起。